24 甲法官收受乙被告提供之賄款新臺幣 200 萬元,而對乙所涉之刑案為違法之無罪判決。有關甲、乙之刑責,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乙成立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
(D)甲成立枉法裁判罪,乙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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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7), B(161), C(3641), D(336), E(0) #2995161
統計: A(697), B(161), C(3641), D(336), E(0) #2995161
詳解 (共 7 筆)
#5730652
賄賂罪是對向犯 不會成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對向犯: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所謂犯意之聯絡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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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358
對向犯,一個行賄,一個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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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625
刑法第122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為 對向犯、純正身分犯、即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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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7626
請問D是錯在乙仍會構成行賄罪所以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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