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在有線電視台公然講解上一期六合彩開出的號碼,並預測下一期會有那些明牌會開出,最後並積極勸誘
他人以所報之明牌號碼簽賭。關於此一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公然煽惑他人犯賭博罪,成立刑法第 153 條之煽惑違背法令罪
(B)甲係賭博罪之教唆犯
(C)甲之行為受言論自由保障,不成立犯罪
(D)若確實有人因甲而簽賭,甲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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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6), B(184), C(1601), D(297), E(0) #2995169
統計: A(2816), B(184), C(1601), D(297), E(0) #2995169
詳解 (共 5 筆)
#6364708
刑法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煽惑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所謂「煽惑」,光看字面意思,是指說煽動或蠱惑。
只要使不特定的別人或多數人產生去做某種行為的決定,而給他勸誘、刺激,或別人已經有某種行為的決定,而去慫恿、鼓勵他的行為,都算是。
所謂「犯罪」,則是指刑事處罰規定中,應該用刑罰制裁的行為。
而只要有「煽惑他人犯罪」的行為就可以,不管別人是否有接受這樣的煽惑。
例如:在IG、臉書社團張貼內容「○○○娛樂城…百家單槍最高100萬,100%保證出金…待遇優渥,資源豐富,免費提供任何資源」,可以讓不特定的人瀏覽而產生賭博犯罪的可能。
來源:https://wm-lawfirm.com/html/blogContent?blogTypeGuid=1&blogGuid=1706685780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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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621
請問六合彩為什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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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558
六合彩不是路上的彩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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