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把室友乙之封緘信件打開,閱讀完之後發現為看不懂之俄文信,仍予以拍照,重新封緘再放回原處,之
後將該俄文信件照片內容公開於網路尋求翻譯。有關甲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打開封緘信件,即成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B)甲打開封緘信件,但因信件內容為無法辨識之俄文信,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C)甲拍攝信件之照片,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罪
(D)甲將信件照片公開於網路,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拍之他人非公開言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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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1), B(95), C(182), D(554), E(0) #2995173
統計: A(4321), B(95), C(182), D(554), E(0) #2995173
詳解 (共 5 筆)
#5778838
(A) 甲打開封緘信件,即成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
(B) 甲打開封緘信件,但因信件內容為無法辨識之俄文信,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
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重點在於無正當理由去開拆,不管看不看的懂封緘信函裡面的內容。
所以A正確、B錯誤
(C) 甲拍攝信件之照片,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罪→ ╳
(D) 甲將信件照片公開於網路,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拍之他人非公開言論罪→ ╳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信件屬「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且為文字表達的靜態狀態,與刑法第315-1、315-2主要針對「非公開」的「動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狀態不同
所以C、D 都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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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641
刑法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開拆:只開啟拆視,破壞其封緘達於可閱覽之程度。
隱匿:指隱蔽藏匿,使人難以發現之意。
是否了解封緘信函之內容在所不問,開拆行為即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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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7712
請問D是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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