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於警詢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
(B)除了證人外,鑑定人、通譯也是偽證罪的行為主體
(C)有拒絕證言權之證人,縱使依法定程序具結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也不會構成偽證罪
(D)證人因誤會或記憶錯誤而致陳述與事實不符,亦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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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7), B(3427), C(260), D(91), E(0) #2995176
統計: A(557), B(3427), C(260), D(91), E(0) #2995176
詳解 (共 9 筆)
#5756331
168:
審判時、偵查時(A),證人、通譯、鑑定人(B)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
(C)拒絕證言權人:
刑訴法賦予得拒絕證言之權利,以避免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D)欠缺犯罪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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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648
刑法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證人於警詢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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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717
C 其虛偽陳述,非為脫免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自仍應受偽證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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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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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1959
具結白話 保證沒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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