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實際上根本不存在之人的名義製作文書,並不構成犯罪
(B)甲未經乙的授權而以乙的名義製作私文書,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C)偽造文書罪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係以發生實際上損害為必要
(D)凡公務員所製作的文書,都是公文書,擅自偽造就會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6), B(3280), C(655), D(283), E(0) #2995179
統計: A(216), B(3280), C(655), D(283), E(0) #2995179
詳解 (共 4 筆)
#5606190
偽造:無中生有
變造:有中求變
變造:有中求變
77
4
#5811207
(C) 偽造文書罪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係以發生實際上損害為必要
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行為的結果,可能導致某種應受保護的法益遭受侵害就足夠了,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也就是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到損害之虞就足夠了。因此只要偽造、變造行為完成,而且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行為的結果,可能導致某種應受保護的法益遭受侵害就足夠了,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也就是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到損害之虞就足夠了。因此只要偽造、變造行為完成,而且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3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