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生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取得公費生身分,未來將分發至金門的學校任教。關於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通過教師資格考後不須教育實習直接至該校服務
(B)服務年限只需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C)介聘受離島建設條例之規範
(D)應實際於該校服務 5 年以上
統計: A(51), B(122), C(443), D(107), E(0) #2593438
詳解 (共 5 筆)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 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
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
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
至多二年。
(A) 通過教師資格考後不須教育實習直接至該校服務
(B) 服務年限只需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C) 介聘受離島建設條例之規範→○
(D) 應實際於該校服務 5 年以上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 5 條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D),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C)。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B)。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0 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離島建設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 12-1 條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