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下列關於偏遠地區學校的敘述,何者正確?
(A)偏遠地區學校的認定和分級每五年檢討一次。
(B)偏遠地區學校的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共同訂定。
(C)遠地區學校僅由地方主管機關分級和認定,不需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
(D)偏遠地區學校主要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而被認定為教育資源不足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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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65), C(13), D(894), E(0) #3283658
統計: A(62), B(65), C(13), D(894), E(0) #3283658
詳解 (共 4 筆)
#6886314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第 5 條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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