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公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交通事業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各類別-公務、各類別-鐵路、港務: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7338
年份:112年
科目:升官等/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4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依民法規定,關於合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得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之同意下,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
(B)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C)合夥人受有報酬而執行合夥之事務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D)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合夥人得在徵得其他合夥人之同意下,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