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於去年 12 月經法院為輔助宣告,輔助人為其兄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經乙的同意後,得向丙買 A 自用車
(B)丙贈與 L 地並移轉 L 之所有權給甲,皆不須經乙的同意
(C)甲不須經乙的同意即可單獨有效承租丁的 H 屋
(D)甲不須經乙的同意,即可與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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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16), C(402), D(109), E(0) #3164366
統計: A(38), B(116), C(402), D(109), E(0) #3164366
詳解 (共 2 筆)
#6065214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B),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A)、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C)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B),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A)、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C)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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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結婚不在列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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