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4 號解釋,憲法第 8 條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定相關之條件。下列何者違反上述要求?
(A)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
(B)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C)審判與檢察分離
(D)為保護秘密證人,剝奪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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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8), C(5), D(266), E(0) #316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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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9556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4 號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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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5131
J 384解釋爭點 檢肅流氓條例強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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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2381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4 號解釋,憲法第 8 條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定相關之條件。下列何者違反上述要求?
(A) 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釋字第 384 號解釋理由書
(B)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釋字第 384 號解釋理由書
(C) 審判與檢察分離✔️釋字第 384 號解釋理由書
(D) 為保護秘密證人,剝奪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利
  1. 對質詰問權是憲法保障被告的訴訟權(釋字第384號、第582號解釋),是發現事實真相、確保審判公平的關鍵。如果僅為保護證人身分而完全剝奪被告的對質詰問權,構成對其訴訟基本權利的重大限制
  2. 為保護秘密證人,剝奪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利:違反被告基本程序權利,不符合法律正當性原則,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實質正當程序。

釋字第 384 號                   民國 84年7月28日

理由書

....

二、前述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A)、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B)、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C)、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除依法宣告戒嚴或國家、人民處於緊急危難之狀態,容許其有必要之例外情形外,各種法律之規定,倘與上述各項原則悖離,即應認為有違憲法上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現行檢肅流氓條例之制定,其前身始於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而延續至今,對於社會秩序之維護,固非全無意義,而該條例(指現行法,下同)第二條所列舉之行為,亦非全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防制,但其內容應符合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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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007
釋384 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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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345
D 簡單來說,在刑事訴訟,當證人的證詞說了不利於被告的話,法律上,要給被告對質詰問的機會,就是透過被告向證人提問,來確保證人的證詞確實能作為定罪的證據,如果對被告的回答和前面的證詞沒辦法契合,就是有疑義,要謹慎採用。總不能讓證人說了一對不利的指控,然後一點給被告證明清白的機會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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