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考試院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考試院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等事項,養老不在其職權範圍內
(B)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C)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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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26), C(29), D(29), E(0) #3164383
統計: A(168), B(26), C(29), D(29), E(0) #3164383
詳解 (共 4 筆)
#5995248
(A):依現在來說,養老確實不在考試院的職權範圍內,但在過去時代裡,憲法83條是有明文規定的。
憲法§83: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6: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任免≈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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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7406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考試院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考試院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等事項,養老不在其職權範圍內❌
- 「養老不在其職權範圍內」這部分是正確的。
- 惟「掌理...任用、考績等事項」是錯誤或不夠精確的,因為現行法規(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只掌理其法制事項。由於其他選項均為正確,故(A)被視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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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1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3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
(B)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依憲法第87條規定,考試院可就其職權範圍內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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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86 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D)。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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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87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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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C)。 |
(C)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憲法第 88 條明定考試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考試院組織法也有相關職權獨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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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憲法第 86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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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485
考這種已經不適用的法條到底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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