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勞工甲喜歡做麵食,因此前往著名的包子店擔任廚師之工作,希望可以學習到製作好吃包子的訣竅。雇主在僱用甲時也明言約定,為避免勞工把技術學走之後自己開店,反而變成競爭者,因此在勞動契約中加入 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勞工離職後 10 年內,不得於亞洲範圍之內,擔任麵食點心廚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約定有效,競業禁止雖然影響到勞工之後的工作權利,但是勞工在職時的薪水可以視為雇主針對競業限 制之合理補償
(B)約定無效,競業禁止之設定僅限於高科技產業,餐飲業不能約定
(C)約定有效,勞工之工作將會學習到餐飲相關知識,往往也會接觸到雇主之重要營業秘密,因此雇主可以 單方面要求競業禁止,應屬合理
(D)約定無效,因爲約定之競業禁止期間已經超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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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5), C(23), D(218), E(0) #3164392
統計: A(24), B(5), C(23), D(218), E(0) #3164392
詳解 (共 2 筆)
#6982463
勞工甲喜歡做麵食,因此前往著名的包子店擔任廚師之工作,希望可以學習到製作好吃包子的訣竅。雇主在僱用甲時也明言約定,為避免勞工把技術學走之後自己開店,反而變成競爭者,因此在勞動契約中加入 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勞工離職後 10 年內,不得於亞洲範圍之內,擔任麵食點心廚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約定有效,競業禁止雖然影響到勞工之後的工作權利,但是勞工在職時的薪水可以視為雇主針對競業限 制之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2項明文規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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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約定無效,競業禁止之設定僅限於高科技產業,餐飲業不能約定❌
競業禁止條款不限於高科技產業,只要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如獨家食譜、製程技術、客戶名單等營業秘密),各行各業都可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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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約定有效,勞工之工作將會學習到餐飲相關知識,往往也會接觸到雇主之重要營業秘密,因此雇主可以 單方面要求競業禁止,應屬合理❌
競業禁止的約定仍須符合所有法定要件,包括合理補償、合理期間、合理區域等,並非雇主單方面要求就合理有效。且該約定的期間(10年)和區域(亞洲)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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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約定無效,因爲約定之競業禁止期間已經超過 2 年✔️
-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4項規定: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 該競業禁止約定在期間、區域上都嚴重逾越合理範疇,且缺乏合理的補償。因此,該約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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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 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B)。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C)。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2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A)。 3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4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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