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男與乙女結婚數年,無生育子女,上有寡母丙,手足有弟一人丁。甲於上個月因病過世,無遺囑,所留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乙單獨繼承
(B)乙、丙共同繼承
(C)乙、丁共同繼承
(D)乙、丙、丁共同繼承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 B(141), C(8), D(29), E(0) #3164401

詳解 (共 3 筆)

#5999829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遺產繼承並非配偶一人獨有,而是會與遺產順位繼承人分。
因甲無生育子女,故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其延至第二順位的父母。
因此遺產會由乙女(配偶)與寡母丙(第二順位繼承人)所共同繼承。

如有誤與不足煩請指教,謝謝!!
9
0
#6448781
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民法中的遺產繼承順序與...
(共 6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6981539
甲男與乙女結婚數年,無生育子女,上有寡母丙,手足有弟一人丁。甲於上個月因病過世,無遺囑,所留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 乙單獨繼承❌
(B) 乙、丙共同繼承✔️
  • 配偶繼承權: 依據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乙女)永遠是法定繼承人。在有配偶繼承時,配偶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 血親繼承人及其順序: 依據民法第 1138 條規定,血親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 甲男無生育子女(第一順位無人)。
    • 第二順位:父母(甲男的寡母丙)。

      • 甲男有寡母丙(第二順位有丙)。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甲男的弟弟丁)。

      • 甲男有弟丁(第三順位有丁)。
  • 結論: 在有配偶繼承時,依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由於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丙)存在,則第三順位(丁)的繼承權被排除。 因此,本案的繼承人為:配偶乙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寡母丙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ㅤㅤ
(C) 乙、丁共同繼承❌
(D) 乙、丙、丁共同繼承❌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