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健康權之範疇
(B)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公務人員得有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
(C)服勤時間及休假之框架制度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D)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超勤,應給予適當評價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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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7), C(208), D(14), E(0) #3164409
統計: A(30), B(17), C(208), D(14), E(0) #3164409
詳解 (共 3 筆)
#6113303
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參照)。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
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為憲法所不許。
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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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攸關公務人員得否藉由適當休息,以維護其健康,應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健康權之範疇。上開制度設計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不得使公務人員勤休失衡致危害健康。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基於其任務特殊性,固得有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惟亦須符合對該等公務人員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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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規定五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數及超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超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
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勞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勞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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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健康權之範疇✔️釋字第785號解釋理由書
(B)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公務人員得有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釋字第785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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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服勤時間及休假之框架制度得以行政規則定之❌仍須以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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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5號解釋理由書:
- 依機關組織管理運作之本質,行政機關就內部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本得以行政規則定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參照)。
- 惟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有關之重要事項,如服勤時間及休假之框架制度,仍須以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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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超勤,應給予適當評價與補償✔️釋字第785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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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5號 108年11月29日
解釋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超時服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D)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
理由書 .... 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攸關公務人員得否藉由適當休息,以維護其健康,應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健康權之範疇(A)。上開制度設計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不得使公務人員勤休失衡致危害健康。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基於其任務特殊性,固得有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B),惟亦須符合對該等公務人員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 三、系爭規定四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尚無違背 依機關組織管理運作之本質,行政機關就內部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本得以行政規則定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參照)。惟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有關之重要事項,如服勤時間及休假之框架制度,仍須以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C)規定。又是否逾越法律之授權,不應拘泥於授權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就該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迭經本院解釋闡明在案(本院釋字第612號、第651號、第676號、第734號及第753號解釋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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