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護令中有關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
(B)有關金錢給付之保護令,被害人得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C)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先向法院申請逮捕令使得加以逮捕
(D)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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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41), C(15), D(76), E(0) #316439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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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護令中有關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直轄市、縣(市)§21
(B)有關金錢給付之保護令,被害人得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21
(C)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先向法院申請逮捕令使得加以逮捕→應逕行逮捕§29
(D)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抗告→聲明異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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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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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保護令中有關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3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 21

1   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B),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A)執行之。

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B) 有關金錢給付之保護令,被害人得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1款
  1.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1款規定:「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2. 因此,被害人確實可以持金錢給付之保護令作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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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先向法院申請逮捕令使得加以逮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第1項
  1.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2. 所謂「逕行逮捕」即指無須聲請搜索票或逮捕令,得立即逮捕。ㅤ

家庭暴力防治法 29

1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C),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2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3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D)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抗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聲明異議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而非「提出抗告」

家庭暴力防治法 27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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