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之訴之被告?
(A)各該選舉機關
(B)候選人
(C)當選人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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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19), C(101), D(13), E(0) #3164393

詳解 (共 3 筆)

#6045297
選舉、罷免無效之訴:被告是機關→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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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5163
第 六 章 選舉罷免訴訟 第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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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2551
下列何者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之訴被告
(A) 各該選舉機關✔️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2 規定,選舉無效之訴應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可針對違法之選舉行為提起無效訴訟,法院若判決無效,該選舉即重行辦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02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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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候選人❌
候選人為選舉當事人,但非無效訴之被告。候選人可作為原告提起無效之訴,並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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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選人❌
當選人非一般無效訴訟之被告,僅在特定「當選無效之訴」情況下,可能係訴訟主體,但此仍依選舉機關負責選舉程序,故通常並非主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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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院❌
行政院不涉選舉直接管理或爭訟,故非選舉無效之訴被告,相關選舉事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及下級選舉委員會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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