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債務不履行的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民法規定?
(A)債務人仍應為原始給付
(B)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C)債權人不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D)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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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935
關於債務不履行的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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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務不履行的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民法規定?
(A) 債務人仍應為原始給付✔️
  1. 給付遲延的前提是給付仍然可能(尚未陷於給付不能)。
  2. 因此,債權人仍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原本的契約義務(原始給付),並可同時請求因遲延所生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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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 230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這是債務不履行中關於歸責事由的基本原則。

民法 230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C) 債權人不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1. 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明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2. 債權人之所以能主張給付遲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請求因此所受的損害(例如:租金收入的損失、轉售利潤的喪失等)。

民法 231

1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2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D)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1. 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2. 此遲延利息是對金錢給付遲延的特殊規定,立法上將其視為遲延損害的最低額賠償(或稱法定損害賠償)。

民法 233

1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2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3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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