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
(B)確定父子真實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
(C)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
(D)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人格不可分,惟基於夫妻忠誠義務,以刑罰加以約束,並不違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6), C(9), D(264), E(0) #3164380
統計: A(3), B(6), C(9), D(264), E(0) #3164380
詳解 (共 3 筆)
#698647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 647 號解釋提到:「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
ㅤㅤ
(B) 確定父子真實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
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指出:「確定父子真實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為憲法所保障。」
ㅤㅤ
(C) 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
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認為:「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ㅤㅤ
(D)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人格不可分,惟基於夫妻忠誠義務,以刑罰加以約束,並不違憲❌
- 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對於通姦罪的合憲性審查,雖然肯定婚姻制度及夫妻忠誠義務的憲法上價值,但對於以刑罰介入個人性自主權,有其限制。
- 惟後來的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已宣告刑法通姦罪及相姦罪的規定違憲,認為國家不應以刑罰干預性自主權。因此,以刑罰約束性行為自由,是違憲的。
|
釋字第791號 109 年 05 月 29 日 解釋文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