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給付,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得不負保險責任?
(A)被保險人處理漁貨不慎遭刺傷而感染海洋弧菌後死亡
(B)被保險人手術期間,因醫生過失導致被保險人死亡
(C)被保險人於接受新冠疫苗注射後,因發生嚴重副作用致死
(D)被保險人於契約訂約二年後故意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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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8), C(81), D(601), E(0) #2792454

詳解 (共 4 筆)

#5577621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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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122
參考保險法第四章第三節條文 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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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771
題目是傷害保險 所以適用第133條 且1...
(共 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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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9773
沒有外來的因素,不屬於傷害!應該屬人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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