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委員任期 1 年,期滿得連任
(B)任一性別委員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C)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
(D)委員會中應有票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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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6), B(1126), C(2118), D(469), E(0) #2966031
統計: A(1206), B(1126), C(2118), D(469), E(0) #2966031
詳解 (共 6 筆)
#6065881
@給有讀行政法的朋朋
(可能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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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
1.置委員5至15人,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3.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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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268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
(C)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結論:1/2 出席 → 1/2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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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3619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C)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A)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D)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考績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B)但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考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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