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違序行為人到場之規定,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到場
(B) 違反本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得強制其到場
(C) 對於現行違序人,得逕行強制其到場
(D)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統計: A(282), B(64), C(285), D(1129), E(0) #346983
詳解 (共 7 筆)
(A)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到場 -->48條,得逕行裁處之。
(B) 違反本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得強制其到場 -->43條,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
分書
(C) 對於現行違序人,得逕行強制其到場 -->42條
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
(D)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52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A)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到場 48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B) 違反本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得強制其到場
(C) 對於現行違序人,得逕行強制其到場 42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D)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52條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A)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到場
得逕行裁處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8 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B) 違反本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得強制其到場
舊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7 條 現已刪除
違反本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而嫌疑人身分不明或無固定之住、居所者,得令覓保;其不能覓保者,得暫予留置。但不得逾24小時。
(C) 對於現行違序人,得逕行強制其到場 ;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 (核發通知書到場) 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核發通知書,通知到場) 辦理。
V(D)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2 條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應) 強制其到場。
這題考的是52
樓上你搞成48了
42 48 52很像(調查 裁處 執行)容易搞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