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某甲同ㄧ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 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刑罰吸收違序罰
(B) 警察應將甲移送地檢署,不再追究違序責任
(C) 基於質的差異理論,刑罰與違序罰本質不同,可以併罰
(D) 社會秩序維護法採折衷說,部分吸收部分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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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16), C(330), D(1281), E(0) #346984

詳解 (共 8 筆)

#1082915
申誡也不再罰喔~
刑事優先,不再罰以拘留或申誡,其餘仍得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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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693
涉及刑事法者歸刑事法規定辦理,但有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等仍得依社維法處罰係為部分吸收,部分併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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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1595
2021.9.10 J808出來後社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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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694
釋字503號意旨說明處罰性質不同,可予以併罰,如處罰性質相同不宜併罰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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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980

5db440ac431ff.jpg#s-88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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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638
拘、申不再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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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71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之部分,依本法規定處

 

 

 

刑事罰完之後

 

僅有「拘留、申誡」不罰

 

 

「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

 

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第 45 條,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警察機關處分  (罰鍰、沒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4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第 3 款

 

I.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II.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III.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裁處拘留者,再受罰鍰之處罰。

 

 

已拘留,不罰鍰

 

 

釋字503號意旨

 

 

 

說明處罰性質不同,可予以併罰,如處罰性質相同不宜併罰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涉及刑事法者歸刑事法規定辦理,但有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等仍得依社維法處罰係為部分吸收,部分併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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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036
38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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