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何者屬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國家對身心障礙者應予保障之範圍?
(A)保險就醫
(B)參政
(C)住家安置
(D)強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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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0), B(147), C(115), D(88), E(0) #198204
統計: A(1700), B(147), C(115), D(88), E(0) #198204
詳解 (共 2 筆)
#1143104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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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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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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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 ⭕ (A) 保險就醫:為正確選項。條文明文規定國家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
- ❌ (B) 參政: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中,有關參政權的保障主要是針對「婦女」(第 6 項)及「原住民族」(第 12 項)的政治參與及名額保障,並未在身心障礙者的保障項目中提及參政。
- ❌ (C) 住家安置:條文規定的範圍為「生活維護與救助」,並無出現「住家安置」之具體憲法字眼。
- ❌ (D) 強制就業:條文明定國家應提供的是「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目的是扶助其自立,而非「強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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