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之 1 規定,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下列何法之罪,經判 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不得處該公司勒令歇業?
(A)刑法殺人罪
(B)刑法妨害秘密罪
(C)刑法妨害自由罪
(D)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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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9), B(560), C(147), D(168), E(0) #1552464
統計: A(2859), B(560), C(147), D(168), E(0) #1552464
詳解 (共 10 筆)
#2777082
口訣:蜂蜜煎油飯
妨害風化罪.妨礙秘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妨害自由罪.人口販運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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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179
蜂蜜間油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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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55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1 條
I.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宣告緩刑,也符合此條)
II.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蜂蜜煎油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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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6507
(社維18-1)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情形:
風秘監由販(蜂蜜煎油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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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秘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妨害自由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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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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