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指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相關規定,
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限制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之計算等,與憲法下列何規定不符?
(A)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利保障
(B)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
(C)第 23 條法律保留
(D)第 7 條平等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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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1314), C(456), D(2714), E(0) #155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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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1883949
釋字第 745 號
解釋文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5
112
0
#2599550
釋字第 745 號 【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2月8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03592號
(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
違憲:
違平等原則 (工作必要開銷很大的人 VS 工作必要開銷很少的人 稅都只能扣一樣的法定扣除額 造成實質上不平等 )
(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合憲 :
合 租稅原則 (規定符合立法意旨)
比例 (稽查成本 、 人民租稅義務等 ,主管機關手段合理無違上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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