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處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 千元以下罰鍰
(B)須經勸阻不聽者,方得加以處罰
(C)該行為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負責裁定
(D)不服裁定者,得提起聲明異議救濟
統計: A(281), B(268), C(404), D(2713), E(0) #1552463
詳解 (共 10 筆)

(A)得處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 千元以下罰鍰
正確
(B)須經勸阻不聽者,方得加以處罰
正確
(C)該行為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負責裁定
正確
(D)不服裁定者,得提起聲明異議救濟
被裁定人、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於「送達裁定」之「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陳述理由,提出於原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抗告」,對於「地方法院普通庭」針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無後續救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6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 (調查、) 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社維法第43條
警察機關「專屬」「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社維法第43條
警察機關調查、訊問後,應即做成處分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A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