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人民查證身分之法定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理懷疑其對已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B)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C)滯留於應有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居留許可者
(D)有事實足認為防止他人生命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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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1), B(542), C(252), D(473), E(0) #1552450
統計: A(2771), B(542), C(252), D(473), E(0) #1552450
詳解 (共 9 筆)
#306921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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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494
X(A)合理懷疑其對已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有事實足認
V(B)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正確
V(C)滯留於應有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居留許可者
正確
V(D)有事實足認為防止他人生命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得查證身分」的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A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D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B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C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警察分局長以上或相當職務以上之主管長官) 為之。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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