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出於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B)滿 70 歲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
(C)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D)商業之受雇人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得處該商業勒令歇 業
統計: A(667), B(161), C(342), D(2642), E(0) #1552445
詳解 (共 10 筆)
(A)出於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得減輕,但不得拘留)
(B)滿 70 歲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 →都70歲了,哪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社維法第9條,違反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條)
(C)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得減輕處罰→不罰(這裡是社維法不是刑法喔!)
(D)商業之受雇人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得處該
商業勒令歇 業 (社維法18-1條)
勒令歇業=>口訣:蜂蜜煎油飯
X(A)出於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得減輕,但是「地方法院簡易庭」不裁定拘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B)滿 70 歲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
精神耗弱、瘖啞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二、滿70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II.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III.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C)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不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3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V(D)商業之受雇人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得處該商業勒令歇業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1 條
I.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宣告緩刑,也符合此條)
II.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蜂蜜煎油飯
第 1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