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之規定,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下列處分方法何者不屬之?
(A)留作公用
(B)銷燬
(C)變賣
(D)移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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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0), B(169), C(3262), D(427), E(0) #1552444
統計: A(590), B(169), C(3262), D(427), E(0) #1552444
詳解 (共 10 筆)
#3287666
不能擁有查禁物,所以查禁物也不會再賣(變賣、拍賣)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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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884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查禁物,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因此查禁物不得
1. 拍賣或變賣
2. 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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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5792
扣留物才有變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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