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有關時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其追究時效為 2 個月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拘留者,其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C)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罰鍰易以拘留者,其執行時效為 3 個月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勒令歇業者,其執行時效為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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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349), C(1653), D(2853), E(22) #1552447
統計: A(250), B(349), C(1653), D(2853), E(22) #1552447
詳解 (共 8 筆)
#2777325
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罰鍰易以拘留→3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6個月
64
0
#4433490
V(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其追究時效為 2 個月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但是警察機關可以調查)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V(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拘留者,其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正確
V(C)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罰鍰易以拘留者,其執行時效為 3 個月
正確
X(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勒令歇業者,其執行時效為 3 個月
6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執行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B D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C
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 、易以拘留:執行時效3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執行時效6個月
各罰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皆2個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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