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有關警察官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屬之
(B)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屬之
(C)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地方無執行權
(D)包括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等事項
統計: A(1645), B(1478), C(168), D(398), E(0) #1552454
詳解 (共 10 筆)
(A)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屬之
(B)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屬之 (地方自治)
(C)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地方無執行權 (地方有執行權)
(D)包括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等事項 (官規)

X (B)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屬之。(直轄市警政、警衛以及縣市警衛立法及執行,屬於直轄市及縣市,所以是他們的自治條例,屬於地方的權限而非中央)
X (C)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地方無有執行權。
X (D)包括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等事項。(此官規)
V(A)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屬之
正確,警察 官制
(B)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屬之
不正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為「地方立法」的「自治條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訂定之。
(C)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地方無執行權
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3
警察法 第 3 條
I.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II.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3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1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5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D)包括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等事項
不正確
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等事項,為「警察 官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