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查獲可為證據之物,應交由違序人妥為保管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有數人時,應隔離訊問
(C)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時,得強制為之
(D)證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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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813), C(20), D(2624), E(0) #1552459

詳解 (共 7 筆)

#2690950

證人關係人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許其以書面陳述n 意見

C)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時,不得強制為之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有數人時,得隔離訊問之;為發現真實之必n 要,得命其對質;其有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a)第十九條(查獲可為證據應予沒入之物的處理)

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n 遺留現場者亦同。n 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一份n 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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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4322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n 意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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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079
(A)第十九條(查獲可為證據應予沒入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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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654
得隔離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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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時,不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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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0657

(D)違反社維法處理辦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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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533

(A)查獲可為證據之物,應交由違序人妥為保管

 

 

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1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19 條

 

I. 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亦同。

 

II. 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1份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有數人時,隔離訊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有數人時,隔離訊問之;為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其有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C)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時,強制為之

 

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時,不得強制為之,並應將拒絕之事實、理由附記於筆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9 條

 

I. 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刪、更改或附記者,應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在其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並於眉欄處記明其字數。製作後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II. 筆錄經受訊問人認明無誤後,應令受訊問人於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再於其次行由訊問人、記錄人及通譯等依序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III. 筆錄有2頁以上者,應立即裝訂,並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當場於騎縫處加蓋印章或按指印。

 

IV. 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拒絕之事實或理由附記於筆錄

 

 

 

V(D)證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0 條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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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6388
未解鎖
A)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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