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查獲可為證據之物,應交由違序人妥為保管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有數人時,應隔離訊問
(C)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時,得強制為之
(D)證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統計: A(39), B(813), C(20), D(2624), E(0) #1552459
詳解 (共 7 筆)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n 意見。
C)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時,不得強制為之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有數人時,得隔離訊問之;為發現真實之必n 要,得命其對質;其有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n 遺留現場者亦同。n 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一份n 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
(D)違反社維法處理辦法第20條
(A)查獲可為證據之物,應交由違序人妥為保管
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1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19 條
I. 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亦同。
II. 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1份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有數人時,應隔離訊問
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有數人時,得隔離訊問之;為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其有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C)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時,得強制為之
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時,不得強制為之,並應將拒絕之事實、理由附記於筆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9 條
I. 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刪、更改或附記者,應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在其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並於眉欄處記明其字數。製作後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II. 筆錄經受訊問人認明無誤後,應令受訊問人於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再於其次行由訊問人、記錄人及通譯等依序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III. 筆錄有2頁以上者,應立即裝訂,並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當場於騎縫處加蓋印章或按指印。
IV. 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其拒絕之事實或理由附記於筆錄。
V(D)證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0 條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