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何者非法定得使用槍械之情形:
(A)逮捕通緝犯遭拒捕時
(B)取締交通違規時
(C)警察分局遭抗爭群眾開車衝撞時
(D)警察人員之生命遭受強暴或脅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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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262), C(27), D(93), E(0) #1552460
統計: A(41), B(6262), C(27), D(93), E(0) #1552460
詳解 (共 5 筆)
#2777359
如果你只是紅線停車,然後警察拿槍指著你叫你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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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548
(A)逮捕通緝犯遭拒捕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B)取締交通違規時
得警棍指揮
(C)警察分局遭抗爭群眾開車衝撞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D)警察人員之生命遭受強暴或脅迫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B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A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C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D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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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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