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何者並非「警察職權行使法」準用之對象?
(A)捷運警察隊隊長
(B)內政部移民署人員
(C)特勤編組人員
(D)特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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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0), B(1681), C(341), D(123), E(0) #1552457

詳解 (共 10 筆)

#2562101
題目是問「非準用」 A本身就是警職法的「適用」就不會是「準用」 BCD都是「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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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7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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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326

回樓上:

白話說,準用就是法條中已明文規定,為了法條不要重複規定。

差別在於

一、準用並非對於所準用之規定完全適用,應依事項之性質而為變通、適用。

二、僅需適用該法律規定之效果,不包括其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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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994
其實就一句話 因為捷運警察隊隊長為「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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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398
特種勤務條例第 十 二 條 主管機關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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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097
警察職權行使法在第二條第一項已經明訂警察為警察人員及警察機關之總稱,法條亦未明訂有得準用,真不曉得出題如何會出此等題目,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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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219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17條  入出國及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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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6183
謝謝熱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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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491

(A)捷運警察隊隊長

狹義警察,適用

 

 

(B)內政部移民署人員

準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32&flno=17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7 條

 

I. 14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II.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章   (查證身分蒐集資料    之規定。

 

 

 

(C)特勤編組人員

準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46&flno=12

特種勤務條例 第 12 條

 

I. 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住居所、辦公處所、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徑路線及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II. 前項安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時間、距離範圍、項目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III. 總統、副總統官邸及總統府周邊,為防範、制止或排除危害,主管機關得將特勤安全規範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列建築審查項目,另為安全維護必要得徵用場地、設施。

 

 

 

(D)特勤人員

準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46&flno=12

特種勤務條例 第 12 條

 

I. 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住居所、辦公處所、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徑路線及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II. 前項安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時間、距離範圍、項目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III. 總統、副總統官邸及總統府周邊,為防範、制止或排除危害,主管機關得將特勤安全規範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列建築審查項目,另為安全維護必要得徵用場地、設施。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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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461
請問準用差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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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02603
未解鎖
題目是問「非準用」A本身就是警職法的「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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