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何者並非「警察職權行使法」準用之對象?
(A)捷運警察隊隊長
(B)內政部移民署人員
(C)特勤編組人員
(D)特勤人員
統計: A(1830), B(1681), C(341), D(123), E(0) #1552457
詳解 (共 10 筆)
回樓上:
白話說,準用就是法條中已明文規定,為了法條不要重複規定。
差別在於
一、準用並非對於所準用之規定完全適用,應依事項之性質而為變通、適用。
二、僅需適用該法律規定之效果,不包括其法律要件。
(A)捷運警察隊隊長
狹義警察,適用
(B)內政部移民署人員
準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32&flno=17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7 條
I. 14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II.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章 (查證身分、蒐集資料) 之規定。
(C)特勤編組人員
準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46&flno=12
特種勤務條例 第 12 條
I. 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住居所、辦公處所、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徑路線及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II. 前項安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時間、距離範圍、項目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III. 總統、副總統官邸及總統府周邊,為防範、制止或排除危害,主管機關得將特勤安全規範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列建築審查項目,另為安全維護必要得徵用場地、設施。
(D)特勤人員
準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46&flno=12
特種勤務條例 第 12 條
I. 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住居所、辦公處所、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徑路線及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II. 前項安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時間、距離範圍、項目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III. 總統、副總統官邸及總統府周邊,為防範、制止或排除危害,主管機關得將特勤安全規範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列建築審查項目,另為安全維護必要得徵用場地、設施。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