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主管機關為維護市場秩序得對下列何者之財產或營業加以檢查?
甲.期貨交易所;乙.期貨交易所的總經理;丙.期貨結算機構;丁.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
(A)僅甲、丙
(B)僅甲、乙、丙
(C)僅甲、丙、丁
(D)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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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8), C(12), D(431), E(0) #1761432
統計: A(41), B(48), C(12), D(431), E(0) #1761432
詳解 (共 1 筆)
#2768930
期貨交易法
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財務或業務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比較
本中心基金之保管,應以購入政府債券或存入金融機構之方式為之。本中心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為下列方式運用:
一、購置自用不動產,其總額不得超過設立時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十。
二、投資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
三、投資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保證之短期票券及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國內外債券型基金及其他經專案簽報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四、其他有利基金保值之投資。
前項第二款投資每家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原始投資股數不得超過一千股。
第二項第一款購置自用不動產,不得向本中心人員及其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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