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成藥
廢:藥物藥商管理法第24條西藥販賣業者買賣之藥品,應由專任藥師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或不零售毒劇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代之。
藥事法
第28條(西藥中藥販賣之管理)【相關罰則】§93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藥事法第104條(駐店管理限制之豁免)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總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駐店管理之限制。
表示: 符合第104條規定之藥商,仍應聘請有專任管理之藥師,只是不需駐店管理。而所謂駐店管理,是指藥師駐於店內,依法執行藥師業務。而所謂專任管理,是在辦公時間內全部在該藥商服務。
Ref: 法律諮詢家
24.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處方箋、簿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