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地
出售主建物面積與房地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至少超過多少者
買方得解除契約?
(A)1%
(B)2%
(C)3%
(D)4%
(出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
記載事項六、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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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473), C(3538), D(229), E(0) #1776510
統計: A(140), B(473), C(3538), D(229), E(0) #1776510
詳解 (共 2 筆)
#4231068
六、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
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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