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賣方 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 雙方應履行各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B)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 修繕
(C)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 交屋手續
(D)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 逾十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十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 買方 (出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 記載事項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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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120), C(364), D(3876), E(0) #1776519
統計: A(365), B(120), C(364), D(3876), E(0) #1776519
詳解 (共 6 筆)
#3861961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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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170
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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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8517
萬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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