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地下 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下列何者規約草約 訂定如有約定專用部分得專用?
(A)屋頂突出物
(B)屋頂避難平台
(C)法定空地
(D)樓梯、電梯間 (出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 記載事項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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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168), C(3602), D(388), E(0) #177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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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321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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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134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_層,總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扣除第五點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
其餘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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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17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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