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保護基金投資每家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原始投資不得超過:
(A)一千股
(B)二千股
(C)一百萬元
(D)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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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15), C(39), D(24), E(0) #3538429

詳解 (共 2 筆)

#721670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9條
保護基金應以購入政府債券或存入金融機構之方式保管。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合計不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三十之範圍內,為下列方式之運用 : 一、購置自用不動產。 二、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 三、其他有利基金保值之投資。 保護基金用於前項第一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每家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原始投資股數不得超過一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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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此題考察對保護基金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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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2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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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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