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四等,其中在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之等第,謂之:
(A)特等
(B)優等
(C)甲等
(D)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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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 C(23), D(351), E(1) #165156
統計: A(1), B(6), C(23), D(351), E(1) #165156
詳解 (共 1 筆)
#1516759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80分以上。
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
丙等:60分以上,不滿70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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