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我國新設證據保全制度,乃為發見真實及保障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之權益,故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窒礙使用之虞時,得
聲請保全證據之處分。有關證據保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偵查中,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得聲請檢察官為保
全處分
(B)得聲請之保全處分包括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
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C)檢察官受理保全證據之聲請,除認為不
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七日內為保全處分
(D)檢察官駁回
保全證據聲請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法院對於該項聲請,於
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種裁
定,不得抗告。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單純法條題 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