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有關特殊教育法(2009)及(1997)兩個版本之差異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前者只規範國民教育階段,後者則規範自學前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
(B)前者將特殊教育之實施班別分成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後者未有明確規範
(C)前者提及安置特殊學生之普通班可減少學生人數
(D)兩者均將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分成兩節並陳
統計: A(492), B(180), C(214), D(110), E(0) #2465969
詳解 (共 10 筆)
我說....知道這個要幹嘛.....
特殊教育法2009年後也修了好多次了啊
目前<2019特教法>仍有提到:
第 2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
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
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
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86年的特殊教育法:

(C)前者提及安置特殊學生之普通班可減少學生人數-應改為身心障礙
看完上面老師的解答,還是不解A選項為何正確.....
86年-第七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三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特殊幼稚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醫院、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三、國民教育階段完成後,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醫院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等適當場所實施。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校之教學需要,其教育階段及年級安排,應保持彈性。
98年-第十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回樓上:如上述老師們解答兩階段修改規範為此:
民國86年
除了看第七條還要看第八條文內容所規範階段
第八條
圖片擷取為七樓摩友

除了規範國民教育也順帶提起其他階段
民國98年
而下面也有說明實質規範只有國民教育階段
如下: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老實說考這個蠻無聊的 沒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