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法官審理被告侵入住宅罪,卻發現該罪未經告訴人告訴,法官就該案件應為:
(A)無罪判決
(B)有罪判決
(C)免訴判決
(D)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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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206), C(605), D(5119), E(0) #135743

詳解 (共 9 筆)

#110995


第 302 條 (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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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738
有位摩友分享的,免訴判決-->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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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294
形式-免訴
實體-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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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39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308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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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59

推測:侵入住宅為告訴乃論,未經告訴人告訴,所以是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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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278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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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031

形式-免訴

形式-不受理

實體 - 有罪 ,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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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380
6F 、7F何者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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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32
為什麼不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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