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與 13 歲未成年少女乙,情投意合在賓館發生性關係。請問:甲成立何罪?
(A)與未成年男女性交罪
(B)圖利使人為性交罪
(C)無罪
(D)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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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44), B(57), C(162), D(83), E(0) #2094592
統計: A(7244), B(57), C(162), D(83), E(0) #2094592
詳解 (共 9 筆)
#5363137
| ❶與7歲以上14歲以下合意性交 ➞ 年幼性交猥褻罪(§227Ⅰ;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表達合意性交與否之能力) |
| ❷與7歲以上14歲以下“違反”意願性交 ➞ 加重強制性交罪(§222) |
| ❸與未滿7歲性交(不用管有無合意) ➞ 加重強制性交罪(§222;未滿7歲依據民法無意思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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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7228
227-1 , 18歲以下犯227條 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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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088
刑法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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