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應予終止合作關係之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A)蒐集目的達成
(B)有事實足認不適任
(C)未能立即反應
(D)原因事實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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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74), C(4121), D(110), E(0) #558429
統計: A(67), B(74), C(4121), D(110), E(0) #558429
詳解 (共 3 筆)
#1221070
ㄧ原因事實消失者二蒐集目的達成者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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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726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7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2條第1項程序 (警察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遴選第三人,申請書內容) ,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D)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A)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警察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遴選第三人,申請書內容)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III.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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