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應予終止合作關係之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A)蒐集目的達成
(B)有事實足認不適任
(C)未能立即反應
(D)原因事實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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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74), C(4121), D(110), E(0) #558429

詳解 (共 3 筆)

#1015323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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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070
ㄧ原因事實消失者二蒐集目的達成者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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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726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7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2條第1項程序  警察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遴選第三人,申請書內容)  ,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D)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A)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警察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遴選第三人,申請書內容)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III.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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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13139
未解鎖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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