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幾個月內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阿摩線上測驗
2F Kate 國三下 (2021/08/02)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8 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稽核(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該機構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外國銀行或外國信用卡公司在臺分公司就本辦法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前項聲明書,由在臺訴訟/非訟代理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區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