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第 1 條(立法目的)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特殊教育法(10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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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41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24. 下列哪些學生為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所保障的對象? 甲.經特殊教育學生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