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下列何者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
(A)工期急迫之工程
(B)特殊技術或專利製程之工程
(C)採用新工法、新技術、新設備之工程
(D)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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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 C(0), D(50), E(0) #3210719
統計: A(6), B(3), C(0), D(50), E(0) #3210719
詳解 (共 1 筆)
#6398935
95 年 5 月 19 日
工程企字第 09500186800 號函頒之「統包作業須知」第 4 點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略
以「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第 2 項)。
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
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
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
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第 3 項 )」。
旨揭補強或整修工程如未經細部設計即採統包招標,
廠商投標所需資訊恐有不足,易衍生未來履約爭議或危害公共安全情形,
爰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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