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關於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B)請求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C)機關所為補償決定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 2 年內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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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71), C(50), D(29), E(0) #1532516

詳解 (共 2 筆)

#2611758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n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n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n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n,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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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失利益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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